大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换领条件

导语 《独生子女证》是国家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种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光荣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光荣证》遗失的;

  (五)符合换领、补领《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原来政策:换领《光荣证》应当提供原证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原证;但属于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可以提供原证的,新证应重新登记编号;不能提供原证的,应当提供申领原证时的申领表的有效复印件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原证继续有效。补领《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补领《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或者母亲年龄条件的限制。

  ------------根据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辽人口发〔2007〕47号

  2013年政策改变:《光荣证》因丢失或损毁等原因需要补领、换领的,凭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当场办理(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生育登记的,仍需凭原《光荣证》或《申领〈光荣证〉审批表》的有效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夫妻任一方现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人口计生服务窗口)申请)。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光荣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便民措施的通知(大人口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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