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导语 民政部下发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具体详情请查看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门对办理涉台和以上9个国家公证所需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将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