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连市养犬违规处罚规定

导语 市公安局于4月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那违规处罚标准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1)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2)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3)在禁止养犬区域内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4)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5)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十六周岁以上的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6)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7)在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单位饲养的烈性犬以及一般管理区内居民饲养烈性犬只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五百元罚款,属个人的处二百元罚款。

  (8)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9)遗弃、虐待犬只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10)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11)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12)开展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展评等经营活动以及救助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13)养犬人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属重点管理区的处五百元罚款,属一般管理区的处二百元罚款。

  (14)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15)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五百元罚款。

  (16)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一千元罚款。

  (17)强制收容犬只期限为十五日,逾期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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