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2020年度居民医保缴费什么时候开始?

导语 大连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11月1日启动,那么实行预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缴纳标准有没有变化呢?快来跟本地宝了解一下吧!

  一、时间预缴期

  大连市202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推迟,将于11月1日-12月20日集中办理。

  二、缴费标准(有变化!)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70元。

  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

  凡在我市参加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人员除外)需一并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

  三、缴费方式:

  医保征收采取集中代办形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的代办单位;

  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参保的代办单位。

  目前税务部门开发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代办系统,提供网上、掌上、代办点柜面等多元化的缴费方式,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请参保人在预缴期内缴纳2020年度医疗保险费。错过预缴期缴费的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满3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有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报销。

  新生儿出生时间与预缴期重合、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即出生三个月内)的,只可在首次参保缴费时选择是否缴纳出生当年的保费。选择不缴纳出生当年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少儿社保医疗年龄是新生儿到18岁周岁,不设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卡里没有钱,每次就医必须带着。

  四、享受待遇(摘自2020《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原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一)起付标准

  1.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及护理院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和100元。

  2.成年居民按照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附属第二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附属第二医院)、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分别为1200元、850元、600元、500元、300元和100元。

  3.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含参保人员由异地转诊医疗机构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同)起付标准为2000元。

  4.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由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应自付住院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由高等级转往低等级医院,不再自付住院起付标准。

  5.恶性肿瘤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传染病住院起付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分别为70%、80%、85%和90%;

  2.成年居民在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保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支付:2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2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在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及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和85%.

  3.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50%.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支付比例为60%,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40%.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成年居民为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实行直接结算。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无须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统筹基金仅按3000元标准定额支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市中小学和高校就读的学生和持居住证参保人员除外)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结算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在法定假日、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期间,在户口所在地住院治疗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我市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在非户口所在地住院治疗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慢病等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具体病种、支付标准等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身份转换为医疗救助参保资助人员的,在上年度预缴期个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不退。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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