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租房已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工作的通告

导语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17]256号)有关规定,2020年9月10日启动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已保障家庭资格复核有关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内容通告如下。

  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17]256号)有关规定,2020年9月10日启动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已保障家庭资格复核有关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内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保障资格复核家庭

  1、2012年、2015年、2016年申请并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无房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二)群体变更家庭

  1、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变更保障类别的家庭。

  2、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无房家庭类及新就业职工类保障家庭,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变更保障类别的家庭。

  二、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5日(公休日除外)

  2、受理地点:户籍地所在社区(新就业职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到单位所在地社区)

  三、申报材料

  1、保障资格复核家庭,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原申请人本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进行申报核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需填写“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息变更表”,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社区进行系统信息变更;家庭人口增加的,需填写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群体变更家庭,重新填写《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中低收入家庭类)并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填写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受理审核程序

  1、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

  2、各街道进行初审、公示。

  3、市住建中心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初审通过家庭进行收入、资产情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4、各区住建局进行复审、住房查验。

  5、市住建中心进行终审、公示。

  五、注意事项

  1、公租房家庭申请人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办理委托公证。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须由合法监护人代为申请。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的逾期不再受理,已享受保障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3、本次受理审核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按2019年度人均年收入34840元标准受理,家庭资产情况以核对报告标注的时点为准。

  4、复核家庭名单等动态信息可以关注“大连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在“公租复核”菜单查询是否在本次复核范围内,在复核范围的家庭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报送相关材料。

  5、本次复核工作结束后,终审通过家庭名单可在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平台“保障性住房”专栏中进行查询。

  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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