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温补贴发放条件

导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大连高温补贴发放条件

  基本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特殊情况

  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

  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坐办公室”有没有高温费?

  除了露天工作外,企业对坐办公室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当然其前提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有人说,企业如果安装了空调,就不需支付高温津贴了。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这样,但如确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尽管安装了空调,但是仍未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业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一半时间在室内工作”是否可发一半高温费?

  还有些劳动者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这类人员如何发放高温津贴也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惑。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高温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高温费,而不能只发“一半高温费”;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高温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的高温费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高温费的岗位应当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作业的,职工支付高温费的请求往往也会得到支持。如有的保安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是根据工作守则规定,每天有一个小时必须到室外巡逻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温费的请求。

  至于日常坐办公室的职工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上也会遭遇高温侵袭,但毕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应支付高温费,一般可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发饮料可以充抵高温津贴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绿豆汤、物品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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