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导语 大连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

  政策名称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

  用人单位,高校、中职毕业生,失业青年

  政策内容

  参加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主要条件

  为以下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及带教老师: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参考标准

  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

  1.基本生活费:1273元/人·月(2021年11月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元/人。

  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

  1.基本生活费:1910元/人·月(2021年11月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元/人;

  3.指导管理费:100元/人·月。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2.指导管理费使用明细;

  3.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4.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各地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渠道

  见习单位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政策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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