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发现自家室温不达标如何处理?

导语 大连用热居民用户若发现自家供暖温度不达标,可向供暖企业申请测温,更多内容请见正文。

  大连发现自家室温不达标如何处理?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辽住建发〔2016〕121号)的规定,如果用户室温不达标,可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如出现供热单位不给测温或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单等情况,用户可向区供热办反映并申请重新测温。

  用户也可以直接向市法定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需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要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测温登记表应一式二份,测温工作人员和用户各持一份,作为测温和退费的依据。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

  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热用户持室温不合格登记表、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检测报告、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和采暖费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果供热单位未按此规定对热用户办理退费,可向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

  测温时间为当日6时起至20时止(10时至14时不允许测温)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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