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共有产权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导语 大连共有产权房计算首套房贷款额度时,购房人首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首次购买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购房人增持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每次增持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但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大连共有产权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是指符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贷款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中心所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与市政府委托的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就具体项目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合作协议》的签订程序、所需材料、有效时限、续签要求、审批流程及其他要求等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营机构为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应满足《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情形:

  1.该共有产权住房没有设定其他抵押。

  2.住房套数依据申请贷款时住房情况确定。

  四、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首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和后续购买增持产权份额时,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购房人办理商业贷款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六、计算首套房贷款额度时,购房人首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首次购买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购房人增持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每次增持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但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上浮1.1倍。三套房贷款不予受理。

  七、发生腾退、退回等情形,专营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专营机构应将退回相应购房款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利息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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