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就业创业政策汇总(2022.12更新)
导语 近日,大连市人社局更新了最新版的大连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包含各种补贴、优惠政策,具体详见文章。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项目 |
享受补贴对象 |
政策内容 |
主要条件 |
补贴参考标准 |
实施期限 |
申请渠道 |
业务部门 |
咨询电话 |
1 |
促进就业 |
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以及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
新招用以下人员: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 3.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 |
按当前缴费基数计算最低约1027.76元/人·月 |
长期政策 |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369053 |
2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用人单位 |
对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8月31日。 |
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
前6个月社保缴费金额(企业部分),最高6000元 |
至2022年12月31日 |
线上申请(http://124.93.240.20:7013/qywb/);受理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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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369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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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用人单位 |
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含)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
1.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目前处在在职状态的高校毕业生。 2.企业招用离校两年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2020年7月后、2021年7月后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目前处在在职状态的高校毕业生。 3.企业招用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1998年9月-2006年8月出生,自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失业登记状态,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目前处于在职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 |
1500元/人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企业“免申即享”;2.不具备“免申即享”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
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中山区 82745217 西岗区 39661801 沙河口区 84590259 甘井子区 86589480 旅顺口区 81616316 普兰店区 83128680 瓦房店市 85613658 庄河市 89725663 长海县 89882496 金普新区 65891584 高新区 84755037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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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毕业生个人 |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月。 |
离校2年未就业,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
按当前缴费基数计算约703.84元/人·月 |
长期政策 |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登陆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zwfw.dl.gov.cn)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369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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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鼓励创业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毕业生个人 |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大连市的,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后,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30%。 |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大连市的,并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 |
5000元 |
长期政策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369161 |
6 |
创业带动就业社保补贴 |
创业经营实体 |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1.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2.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按当前缴费基数计算最低约1009.37元/人·月 |
长期政策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369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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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创业场租补贴 |
创业经营实体 |
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8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符合困难条件和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残疾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上述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
8000元/年(高校毕业生); 10000元/年(符合困难条件和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残疾高校毕业生)。 |
长期政策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369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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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 |
创业者 |
对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2.截止申请当日,经营实体注册满2年不满5年并且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一个经营实体仅限一人)于经营实体注销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到单位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当前缴费基数计算约351.92元/人·月 |
长期政策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369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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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对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到单位就业的,比照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
按当前缴费基数计算最低约1027.76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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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提升能力 |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
见习人员、见习单位 |
参加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
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中专生,16-24岁失业青年 |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按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人·月 |
长期政策 |
大连市金保工程系统 |
市高校中心 |
84618709 |
10 |
院校类就业见习补贴 |
学生个人、所在院校 |
面向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 |
毕业学年有就业见习意愿的在校生 |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 |
长期政策 |
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云平台 |
市高校中心 |
84618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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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善保障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学生个人 |
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脱贫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的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每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脱贫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的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2000元 |
长期政策 |
人社部门规定时间段内向所在院校申请 |
市高校中心 |
84618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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