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建局公安局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有关工作的通告

导语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的部署,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的部署,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含自然人和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下同)必须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

  二、房屋出租人应按照所在地防控指挥部要求,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如实提供承租人信息。

  三、承租人为从外地返连或来连的,房屋出租人应监督其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督促承租人按照房屋所在地社区要求主动报备相关信息。

  四、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承租人宣传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五、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各项防疫工作;要对承租人员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定期报送人员变动等情况;各门店应进行封闭式管理,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发现有聚集性活动的,要主动劝阻或举报,快递、投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要做好承租人员的体温监测和经营场所的日常消毒等防护工作,并提醒承租人员无必要情况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六、房屋出租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租人的健康状况,发现承租人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房屋出租人要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报告。

  七、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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