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发布调整主城区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2021年12月15日)

导语 为确保我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顺畅有序,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主城区行驶的载货汽车等相关车辆采取交通限制通行措施。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我市主城区调整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顺畅有序,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主城区行驶的载货汽车等相关车辆采取交通限制通行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特殊规定

  (一)中山路、中山广场、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春德街的捷胜街至海军广场(西侧口)、民政街的黄河街至新开路,每日全天禁止重型、中型、轻型、微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通行。

  (二)东北快速路、主城区的高架桥上,包括东联路高架桥、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大连北站互通立交桥、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每日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二、一般规定

  (一)重型和中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限制通行措施。

  1.每日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2.每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涉及民生运输、物流配送、工程运输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按照指定线路和限定时段通行。

  (二)轻型和微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限制通行措施。

  1.每日早高峰6时30分至8时30分、晚高峰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包括禁止在东联路高架桥、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大连北站互通立交桥、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通行。

  2.每日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东北快速路、香炉礁立交桥、东北路桥通行。

  3.每日早晚高峰时段,涉及菜篮子、民生运输、物流配送、公共服务领域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方准行驶。

  三、其它规定

  (一)高排放柴油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畜力车,每日全天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二)环卫作业、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等相关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日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三)悬挂外省市籍号牌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持有当日车船等票据的,不受本《通告》限行。

  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的消防、救护、军用、警用等应急抢险救援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

  四、限行区域(通称“限行区域”)

  东方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虹港路至红凌路(圣林街-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以东、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东、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的合围区域(含迎客路、虹港路至红凌路)。

  五、交通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通告》,在限行区域内主要路口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六、处罚依据

  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予以处罚。

  七、通告实施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5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14日止。

  八、附则

  (一)本《通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1.重型、中型、轻型、微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照2020年3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行业标准分类。

  2.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3.“高排放柴油货车”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规定的本市籍机动车号牌和外省、市籍机动车号牌的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中型柴油货车以及经监督抽测不达标且逾期未复检或检测不合格的柴油货车。其中,重型柴油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柴油载货汽车;中型柴油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柴油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二)本《通告》内容与今年发布通告不一致的,请以本《通告》发布为准。本《通告》内容与道路交通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执行。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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