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2011)

导语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1]78号)规定了大连市烟花爆竹销售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文章。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1]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下列烟花爆竹产品:三寸以上礼花弹、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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