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大连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导语 2024年大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补贴标准及申请方式请见正文。

  2024大连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

  报废上述两类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报废注销1辆旧车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新车,是指尚未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初始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旧车同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内。

  补贴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二)申请端口

  申请人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抖音、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三)申请信息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四)申请受理地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市商务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大连市税务局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跳转)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上,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和工信部提供的信息比对功能进行核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核对,对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一致的,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并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二)市商务局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三)市商务局定期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后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大连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补贴资金管理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共担。

  政策实施期间,市商务局根据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给予补贴,与消费者据实结算。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告于2025年2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大连市税务局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大连市税务局建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联席机制,加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宣贯执行,各部门要指定具体工作负责人员,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市商务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不得指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特定企业,不得指定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

  (四)符合本文件补贴资金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则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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