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

导语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大连本地宝为你介绍大连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信息。

  六、关于发生劳动争议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计发时间及标准问题

  失业人员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最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时间和享受待遇标准按裁决(或判决)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准和执行。

  失业人员应于发生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下同),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及有效的法律文书(如裁决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与单位无劳动争议的失业人员,单位已按规定到相关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已通知到本人,本人60日内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视为失业人员个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下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军队无军籍人员和军转干部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关于军队无军籍人员失业保险问题按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执行。即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军队停办福利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勤部[2003]1号),1993年以前设立的企业,补缴时间原则上从1993年开始计算,1993年以后设立的企业从设立时计算。

  有关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问题按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执行。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八、关于退役士兵、士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退役士兵、士官就业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关于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问题

  实行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缓领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恢复申领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现行规定标准支付。

  十、关于政策允许范围内,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是否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后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形成欠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全部欠费并缴纳滞纳金后,其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及时按规定补缴欠费,过一定期限后才补缴欠费的,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计发。

  十一、关于集体户口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集体户口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接收并应为其办理失业证(失业证应单独注明集体户口,享受待遇期满后应及时收回),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参保缴费的,转为城市户口后,可按城镇职工参保缴费政策缴费,按时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其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应按以不同身份参保缴费的时间,分别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分段计发。

  十三、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辽劳社发〔2008〕92号

  更多的关于大连工伤保险认定赔偿参保缴费等信息,请查询大连工伤保险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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