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屋受遗赠转移注意事项

导语 房屋受遗赠转移登记是指遗赠人立遗嘱将房屋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表示接受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行为。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市内四区(不含高新园区)房地产登记。

  

  2、表示接受遗赠应当经过公证处公证(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的例外)。

  

  3、接受遗赠人办理转移登记需要缴纳契税。

  

  4、接受遗赠人不能亲自到场的,代理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需提交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书。

  

  5、房屋为抵押状态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6、房屋有查封等限制的,不能办理遗赠转移登记。

  

  7、房屋的权属有争议的,不能办理遗赠转移登记。

  

  8、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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