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门诊报销待遇政策

导语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实施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与职工医保参保人一致。

  大连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门诊报销待遇:

  以甲一个自然年度内4次就诊报销情况举例来说:甲在一级医院首次就诊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200元,未超过起付标准,全部由个人自负;甲第二次又在一级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300元,第二次就诊时已达到一级医院年度起付标准300元(第一次200元+第二次100元),第二次在一级医院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200元费用按照70%(在职人员标准)报销140元;甲第三次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1500元,个人需要继续负担医疗费用至该医院起付标准1000元(第一次和第二次300元+第三次700元),超过该院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为800元(1500元-700元),按照50%(在职人员标准)报销400元;甲第四次在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内就诊时,均不需要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直接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年度起付标准会通过医保系统自动记录,达到各级医院年度起付标准时,医保自动报销。

  大连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级别越低,起付标准越低,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越少。各级医院的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分别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000元,其他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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