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的特殊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
5、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
6、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在三十日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在四十日内完成审批。实施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