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导语 大连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第五章 嫌疑车辆调查

  第七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的;

  (二)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发动机号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的同类型、同品牌机动车的记录完全相同,或者数字完全相同,或者有被盗抢记录的;

  (三)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五)与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比对,信息重复核对的。

  第七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账,对能够排除嫌疑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对不能排除的,滞留车辆,询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并做询问笔录,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并按照下列规定调查:

  (一)确认机动车,复核有关资料,确认嫌疑事项并做嫌疑车辆查验记录。

  (二)属于本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向有关发证机关调查取证,其中对进口凭证真伪有疑问的持进口凭证原件到发证机关查询,对进口凭证内容有疑问的向发证机关传真查询;经核实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属于本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经核实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属于本规范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需要取证的,向有关部门取证;经核实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属于本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填写重复核对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排除走私、被盗抢等嫌疑的,及时发还机动车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经核实有走私、被盗抢等嫌疑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车辆管理所移交嫌疑车辆时,应当填写嫌疑车辆移交清单,注明移交车辆的特征和有关资料,并附嫌疑车辆查验记录和询问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车辆管理所对嫌疑车辆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时,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协助调查。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第八十条 排除嫌疑的机动车,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车辆管理所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查情况,将有关证据、询问记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机动车查验工作,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文职、聘用人员按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业务导办、数据录入、制发牌证、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文职、聘用人员承担。

  车辆管理所民警和文职、聘用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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