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通告政策解读
导语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具体公告相关词条解读详见文章。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基于我市尚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现状,特制定《通告》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告》按照“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总量控制、分批注册、分区通行、区域限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总原则。围绕登记管理,对有效期、过渡期、民生服务行业进行了明确,对核心区管理、超标车管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
1.总量控制。原则上在我市范围内全面放开,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定义和要求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实施注册登记。对现存的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的超标车辆不予登记,但设置过渡期,也实行登记管理并发放过渡期标识。依据《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核心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下同)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2.分批注册。在核心区实行分批上牌。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现实存在的民生服务需求,优先为民生服务行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对于市内核心区个人及其它企业单位非必要需求的,待《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根据上位法,制定我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3.分区通行。对电动自行车号牌颜色、号段进行分类区分。市内核心区号牌颜色为“绿底白字”,其它地区号牌颜色为“蓝底白字”,过渡期标识为“黄底黑字”,便于分区通行,优化管理。核心区之外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核心区通行。
4.区域限行。为避免高峰时段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争抢道路资源,引发交通隐患,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5.专车专用。为避免电动自新车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将为核心区民生企业设置独立号段,禁止企业注册车辆过户给个人。
6.综合治理。我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进而实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同管理的齐抓共管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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