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租房复核 不符合条件将取消保障资格

导语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市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被取消保障。

  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有权对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相关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租住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已领取租金补贴的,退回补贴,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决定,取消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当事人不服的,可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保障对象拒不执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市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七)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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