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低保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认定标准是什么?

导语 大连市申请低保一般按户申请,家庭成员要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那么大连市低保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具体请见正文。

  大连低保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按以下方法进行劳动能力认定: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4个等级:未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18周岁(含)至60周岁(女55周岁),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视为未丧失劳动能力;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一至四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三级,语言听力残疾一、二级,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四级,语言听力残疾三、四级,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8周岁(含)至60周岁(女55周岁),未确定工伤等级(未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人可以按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鉴定(认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应再次进行鉴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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