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的经营

导语 大连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经营

  第十条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

  (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三)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者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

  (五)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

  (六)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

  (七)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

  (八)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式样应当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换领《经营许可证》。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中介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经公安机关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新的《经营许可证》。

  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发布有关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签署的新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应当报请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机构申请发布出入境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于每年度1月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核。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完成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并将结果报告公安部,同时将通过和不予通过《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中介机构名单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中介机构年检时,应当要求中介机构提交《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情况。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审核时不予通过:

  (一)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在年度内机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申请要求和资格认定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或者终止中介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终止中介活动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

  (一)中介机构年度审核不合格或者不按照本办法参加年度审核;

  (二)中介机构超过60日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补足备用金的;

  (三)依法被取消中介活动经营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注销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缴销《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