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再生育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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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2016年的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4)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2)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