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廉租房实物配租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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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实物配租办理流程

  (一)列入配租计划的申请人自领取《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30日内,应持《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合租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管房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更换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期限1年。

  (四)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廉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住房。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廉租保障申请家庭人员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注:1、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2、对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在保障面积范围内,对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最高不超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42元,如政府调整,最高租金标准则另行公布)与廉租住房租金月租金标准的差额,实行租金核补。具体工作安排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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