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自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①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同胞、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及外国人;
②单位缴存的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个人及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5天(含);
③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④借款人、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⑤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⑥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建造自住住房,且该建造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⑦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⑧借款人申请办理异地贷款的,应符合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条件;
⑨具有建造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所建房屋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
⑩自建房屋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⑪无需办事处审贷小组审核;
⑫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①身份证明
I.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II.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及配偶、受托人均需提供,由受托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②户口簿(借款人与配偶、抵押人与配偶均需提供)
I.家庭户口的,需提供完整的户口簿,首页印章齐全,个人页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内容齐全,婚姻状况与实际相符,父(母)子(女)关系明晰。修改处需加盖派出所更正印章。
II.集体户口的,可仅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首页印章齐全,首页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所属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本人页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内容齐全,婚姻状况与实际相符;本人页已加盖所属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的,可不提供首页。修改处需加盖派出所更正印章
③婚姻状况材料(借款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I.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登记的夫妻双方信息与身份证件相符,有照片项的,应贴齐双人照片,内页加盖民政部门专用章。修改处需加盖民政部门更正印章。
II.通过婚姻登记机构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登记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相符,有照片项的,应贴齐本人照片,内页加盖民政部门专用章。修改处需加盖民政部门更正印章。离婚时间晚于购房时间的,还需提供注明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归属与贷款归属一致的离婚协议书。
III.通过法院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记录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相符,内容与实际相符,离婚时间晚于购房时间的,需注明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归属与贷款归属一致,尾页加盖法院印章;初级法院一审判决,同时提供民事判决生效证明。
IV.丧偶的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材料内容与实际相符,加盖材料出具部门的印章。
V.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中国使领馆对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认证和对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中文翻译公证书
④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已激活,可以正常使用。异地缴存职工及军人无需提供)
⑤不动产权证书
I.登记的权利人、房屋坐落、性质、用途、面积、权利其他情况、户型图准确无误,附记为购买,内页加盖登记机构印章。
II.附记中无其他抵押信息。
III.房屋已登记至建房人名下。
IV.发证日期距贷款申请日未超过1年。
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⑦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⑨建房费用票据(发票信息准确无误,纸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⑩军人身份证件、工资收入及公积金缴交材料(仅限军人申请办理贷款时提供)
I.在有效期内的军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
II.军人工资收入及公积金缴交材料应加盖部队印章,有效期两个月。
⑪《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仅限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办理贷款时提供)
⑫借款人及配偶“大连市不动产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仅限符合认定首套房时提供,可提供辽事通现场核验结果)
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初审: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受理。
3.复审:由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4.决定:即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1)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
(2)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5.放款:办事处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时限
当事人本人到场,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贷款申请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于借款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受理地点
建造房屋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的可到中山办事处、西岗办事处、沙河口办事处、甘井子办事处、高新园区办事处办理;
建造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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