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导语 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对象(单独给予低保的特殊人员除外),对本人实施分类救助,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低保分类救助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保对象(单独给予低保的特殊人员除外),对本人实施分类救助:

  (一)60(含)-7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10%;70(含)-8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

  (二)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一级、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一级、二级语言听力残疾人员,三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四)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五)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六)丧偶单亲家庭(含离异后抚养义务人死亡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其他单亲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七)单人户家庭、失独家庭成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八)三胞胎(含)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

  低保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条件的,按比例高的类别上浮低保金,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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