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租房管理办法
导语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正式公布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租金标准和租期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根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新就业职工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二)城市无房家庭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有稳定的收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市内四区退休的人员。
3、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4、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年满35周岁。
(三)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大连市《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家庭资产应符合下列标准:
1、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
2、家庭人口为2人的,人均家庭资产不高于22万元;
3、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人均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
除房屋外其他单项资产不得超过家庭总资产标准的80%。
(四)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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