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和实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导语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正式公布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租金标准和租期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和实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金补贴

  1、租金补贴的计算

  采取租金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的,以家庭确定补贴额,不同的申请家庭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予以补贴;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收入的城市无房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0%予以补贴;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的,按廉租办法规定执行。

  2、租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入围领取补贴资格的家庭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送至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发至辖区各街道,由街道组织申请人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家庭在30日内按照规定在市内四区租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房屋租赁双方持《协议》、《合同》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街道对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和录入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包括应注明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租金拨付时间等内容,并将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各区分局根据《合同》和《协议》建立个人租房档案,并将相关材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个人租房档案情况,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送至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发至辖区各街道。申请人到街道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住房保障中心将上报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准,建立租房档案,将租金补贴划拨保障人银行帐户,保障人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1、摇号并列入配租计划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30日内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一年后重新申请。

  2、多人合租的,安排同一单位同性人员,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申请,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换共同承租人。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指定银行的业务卡,以方便房租、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的缴交。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更多关于大连公租房申请摇号结果补贴标准,请点击查看大连公租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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