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导语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正式公布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租金标准和租期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产权归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承租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缴纳。政府对不同保障对象分别按第七条规定的租金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管理
(一)《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金中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承租人应按复核要求主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等变化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四)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的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五)租赁合同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租房。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六)不符合租住条件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对拒不腾退住房也不交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有权对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相关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租住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已领取租金补贴的,退回补贴,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决定,取消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或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当事人不服的,可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保障对象拒不执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市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七)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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