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导语 从2014年2月1号起,大连新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将实施,新细则在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等方面做出了调整。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但只可以申请廉租租赁补贴。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及相关告知资料,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完善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1.核对申请人申报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2.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进行认定。
3.对初审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核查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申请家庭资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后,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
(三)区国土房屋分局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材料要件进行核对,并通过城镇居民住房查验数据库,对申请家庭中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和比对。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国土房屋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国土房屋分局在纸质档案上填写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在电子档案中填写复审意见,并将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上传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各区国土房屋分局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逐户进行评审、认定,将认定家庭的情况在相关媒体及大连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列入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日常受理、批量审批制度。
每年1月至3月、7月至9月,街道办事处采取日常受理的方式,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分别在当年3月底前、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将通过初审名单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区国土房屋分局分别在当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完成本期申请家庭的复核工作,并将资料上传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在当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本期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公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