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附则

导语 从2014年2月1号起,大连新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将实施,新细则在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等方面做出了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年度(当年年底前)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租房情况进行抽查,于次年3月底前将复审结果上报各区国土房屋分局核查后,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街道办事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复审结果,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违反《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下达处理通知书,告知处理意见和承租人申诉权利,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停发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解除廉租住房配租合同,收回房屋。

  不能退回住房的,经审核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手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缴纳租金;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责令6个月内退回住房,退房期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骗取廉租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2008年12月30日印发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8〕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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